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桃簡,2853,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06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驗後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後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肆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黃俊生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大麻1 包後而持有之。

嗣員警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下午1 時35分許前往黃俊生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7 樓住處,並經其同意後於該住處內進行搜索。

執行搜索之員警從上開住處之黃俊生起居房間內之白色櫃子上方處白色置物盒中搜出其所持有之大麻1 包(含包裝袋毛重0.3785公克),始悉上情。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生於本院調查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份、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偵查隊執行搜索錄影畫面,以及本院調查程序時勘驗該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8至13頁、17頁反面、43頁;

本院卷第12頁);

另被告遭查獲扣得之大麻1 包,經送檢驗後,被檢出呈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3頁),均可資補強被告上開自白,是本院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俊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所持數量尚微、目的非供轉讓,並衡以其犯罪動機及所生危害、暨於警詢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

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四、至於扣案之大麻1 包(驗前含袋毛重0.3785公克,因鑑驗取用0.037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3413公克),經送驗後,呈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業如上述,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