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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鍾思賢
被 告 吳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5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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