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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史哲瑋
法定代理人 范姜霈容
被 告 張國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桃簡字第24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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