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桃簡附民,229,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劉庸華
被 告 洪建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桃簡字第2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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