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宇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所為之107 年度桃簡字第2424號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