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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70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陳碧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7 月26日桃檢坤己107 執聲他223 字第7362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4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聲明異議之事項,其救濟之標的既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
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碧祥(下稱異議人)認本院84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本院88年度訴字第138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簡稱上開判決),均不應論以累犯,均顯有違背法令云云,而具狀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
嗣該署檢察官以107 年7 月26日桃檢坤己107 執聲他223 字第73628 號函,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此有上開函文一份在卷可稽,是以異議人係對上開判決之判決內容有所不服,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且該署檢察官既依上開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其適法性並無疑義。
聲明異議意旨指摘上開判決論以累犯部分,顯有違背法令云云,顯非就執行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節聲明異議,已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不符;
至異議人對上開判決有所不服,若有符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要件,自可循該等程序救濟,非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璧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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