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訴,1136,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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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昌嵐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8600 、707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623、3262、4684、5658、7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昌嵐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昌嵐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其僅坦承以原價轉讓毒品,惟其所涉前揭犯行,業經證人陳玟陞、許明捷、鄭文斌等人證述明確,並有卷附通訊監察書、譯文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已請求審理程序傳訊上開證人,復於本院訊問時自承與前揭證人間皆具一定友好關係,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

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裁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亦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雖被告前於準備程序時已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已無勾串證人陳玟陞、許明捷、鄭文斌之虞(本院亦因之先於108 年1 月2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被訴4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衡諸一般社會通念,面臨重罪之訴追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其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此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108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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