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訴,261,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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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銳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1091 號、第31092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7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銳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李冠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7 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

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述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乃裁定被告自108 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3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已於108 年3 月26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辛字第7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前揭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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