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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㨗清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一字第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古㨗清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 日死亡,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文暨所附之員警查訪表、死亡證明書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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