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訴,537,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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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田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耀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攜帶扣案大麻入境之客觀事實,並有扣案大麻及鑑定報告、被告手機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7 年6 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 年9 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7 年9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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