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訴,55,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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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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