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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恩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582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8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就被告被訴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恩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
惟本院事後認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有關被告被訴106 年9 月1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尚有疑義,爰撤銷此部分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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