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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教烜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教烜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7 所示犯行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06 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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