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文(原名及起訴書上記載為李俊賢,後改名為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455、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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