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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仕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08月0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徐仕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仕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7 年08月10日受判決正本之送達。
嗣被告徐仕憲於同年月1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述具體理由,僅於上訴狀表明理由另狀補陳,已逾期迄未補提上訴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徐仕憲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蔡 政 佑
法 官 張 瑾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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