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福
黃美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曾淑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敬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8年8月27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曾淑君」為誤寫,應更正為「法官李敬之」。
而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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