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重訴,44,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侑鈞(原名施遠昇)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張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侑鈞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施侑鈞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犯殺人犯行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被告所述又與其餘被告所述並不一致,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07 年12月28日起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8 年3 月15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案雖已就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完畢,並於108 年3 月22日當庭諭知被告解除禁見,然因辯護人主張被告符合自首要件,尚待閱卷後就員警提出之密錄器表示意見,以進行後續之審理程序,且本案尚未辯論終結,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被告目前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予繼續執行羈押,始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8 年3 月28日起延長2 月。

另本案已訂於108 年4 月26日進行審理程序,屆時被告是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則由合議庭當庭評議後決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