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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徐鈺欣
徐鈺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送達代收人 游斐琇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被 告 呂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0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呂志文上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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