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附民,273,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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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沈萬山
被 告 江萬居
江嘉興
王定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以同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對陳金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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