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附民,337,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張施銀審
被 告 陳雅玲
陳金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107 年度簡字第3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先將原告訴請被告陳雅玲、陳金福損害賠償部分,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至原告訴請被告徐盛勇、徐瑋隆損害賠償部分,因本院尚以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審理中,復稽諸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是被告徐盛勇、徐瑋隆部分待刑事部分審結時再一併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