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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鍾福順
被 告 張教烜(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8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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