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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被 告 王偉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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