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附民,497,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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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涂春桃
被 告 莊志翊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 第1項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逕對於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涂春桃雖對被告莊志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其所稱遭被告過失傷害之事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其提起自訴,且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甲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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