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阮品軒
被 告 廖榮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