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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范楊素華
被 告 蔡佳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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