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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60號
原 告 呂理正
被 告 林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元,並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既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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