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附民,680,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80號
原 告 李淑鈴

送達代收人 邱羽凡
被 告 謝泊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