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易,36,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川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6 月11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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