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易,406,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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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156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家賢於民國108 年3 月23日下午5 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往西即復興路方向行駛,途經中山路與延平路之交岔路口,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係晴天、光線係暮光、路面係柏油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張靜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前方行駛,亦疏未注意該處劃有左彎待轉區標線而煞車減速欲逕行左轉延平路,被告機車乃自後方追撞張靜玉機車,張靜玉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脛骨移位粉碎性骨折和肌腱暴露、左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橈骨Colles氏閉鎖性骨折、左側下肢創傷性腔室症候群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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