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易,598,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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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黃美粉



陳郁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795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林黃美粉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1 段,由桃園區往八德區方向行駛,途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轉彎車更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適有被告即告訴人陳郁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國際路1 段,由八德區往桃園區方向直行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閃煞不及,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致被告陳郁惠受有胸部挫傷、右下肢多處挫擦傷、皮膚缺損等傷害、被告林黃美粉則受有右前胸壁挫傷、雙側小腿及兩手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林黃美粉、陳郁惠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林黃美粉、陳郁惠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林黃美粉與被告陳郁惠成立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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