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簡上,77,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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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熙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所為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192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5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蕭熙懷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蕭熙懷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因前述之過失而為本件犯行,造成告訴人2 人分別受有上開傷害,所為自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程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2 頁),及其違背注意義務程度、行為所造成告訴人2 人之傷害與痛苦程度暨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2 人達成調解,惟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未能達成調解(見原審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應予維持。

至原審雖未及比較刑法第284條修正前後之規定,惟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第28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被告之結論並無二致,自無以此為由撤銷之必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原審判決書)。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未與告訴人和解暨表達道歉之意,犯後態度不佳,原判決科處之刑度有失比例云云。

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有心與告訴人和解,希望可判決緩刑云云。

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

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對此並著有80年臺非字第473 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2年臺上字第3647號等判例可資參照。

準此,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經查被告對於原審判決認定有罪之事實,均不爭執,又查原審判決之量刑已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違反義務之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與告訴人於原審判決時並未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審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是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認原審判決不當云云,即均無可採。

是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三、查刑法本於刑事政策之要求,設有緩刑制度,消極方面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職業、家庭而自暴自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方面則可保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效。

查本件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就其犯行坦認不諱,又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被告應於同年8月15日前分別給付告訴人曾凱裕17萬元、告訴人簡怡真3 萬元,而2 位告訴人於收得上開款項後,即同意法院對被告為緩刑宣告,嗣上開款項已由被告之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與2 位告訴人收訖,此有本院108 年7 月5 日訊問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3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本案犯後已積極彌平其對告訴人2 人造成之損害,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及本次罪刑之科處,自當知所惕勉,信無再犯之虞,是綜上各情,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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