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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天岳
被 告 謝文秉
上列被告謝文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其中因原告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971,150 元暨該部份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機車受損修理費用之損害賠償請求與該部分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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