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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張家明
附民被告 胡展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24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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