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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德明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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