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宏
選任辯護人 陳科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