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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良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詹立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良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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