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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江宗純
江建霖
江秀寶
江秀鳳
江旻娟
被 告 張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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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藍永成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挽中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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