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附民,11,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沈韋志
被 告 呂偉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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