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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孟宸亦
被 告 李國榮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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