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附民,21,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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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雅文

被 告 徐英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1號,嗣改分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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