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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簡淑月
法定代理人 宋鴻星
被 告 林佳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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