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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附民原告 張玟舜
附民被告 葉高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交易字第24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被告葉高宏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 年8 月20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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