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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賴秀英
被 告 陳華埼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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