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侵訴,13,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逢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建逢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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