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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補字第1號
聲請人 邱顯坤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正本壹份。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十六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僅提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影本,未提出該案刑事判決正本,顯與法律上之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正本01份,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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