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俊毅
潘劭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育榮
薛家欣
鄒紹瑋
呂紹任
李文賢
薛勝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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