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婉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併辦意旨書(105 年度偵字第21042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150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6 年度原訴字第4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婉珍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證據部分,則補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6 年8 月8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1470號函暨檢附相關文件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起訴書及附件二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邱婉珍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刪除該條第3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先予敘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又被告上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而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
㈡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下難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㈢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為賺取利益,利用其等擔任商業負責人之際,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整體會計制度之公信力,進而影響交易秩序,直接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應予非難,兼衡本件虛開發票之張數不少,逃漏稅金額甚鉅,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尚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陳貞卉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鄭朝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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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 │ │張數│銷售金額 │稅金額 │張數│銷售金額 │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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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維家實業有限公司 │13 │1,000萬元 │50萬1元 │13 │1,000萬 │50萬1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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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詩特國際有限公司│20 │1,480萬800元 │74萬42元 │20 │1,480萬800元 │74萬42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2) │ │ │ │ │ │ │ │
├──┼─────────┼──┼───────┼──────┼──┼───────┼──────┤
│3 │大筑空間設計有限公│3 │40萬元 │2萬1元 │3 │40萬元 │2萬1元 │
│(起│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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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5 │349萬9,900元 │17萬4,995元 │5 │349萬9900元 │17萬4,995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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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10 │743萬8,725元 │37萬1,938元 │10 │743萬8,725元 │37萬1,938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5) │ │ │ │ │ │ │ │
├──┼─────────┼──┼───────┼──────┼──┼───────┼──────┤
│6 │鈺晨有限公司 │17 │1319萬元 │65萬9,500元 │17 │1319萬元 │65萬9,500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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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誠新有限公司 │12 │848萬6,000元 │42萬4,300元 │12 │848萬6,000元 │42萬4,300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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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侒杰國際有限公司 │2 │100萬2,200元 │5萬110元 │2 │100萬2,200元 │5萬110元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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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峻碩科技股份有限公│2 │17萬6,190元 │8,810元 │2 │17萬6,190元 │8,810元 │
│(起│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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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威振工程有限公司 │2 │29萬2,500元( │1萬4,626元 │2 │29萬2,500元( │1萬4,626元 │
│(起│ │ │起訴書誤載292 │ │ │起訴書誤載292 │ │
│訴書│ │ │萬500元) │ │ │萬500元)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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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巨荃不動產仲介經紀│4 │152萬3,809元 │7萬6,191元 │4 │152萬3,809元 │7萬6,191元 │
│(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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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長鑫不動產仲介經紀│6 │185萬7,141元 │9萬2,859元 │6 │185萬7,141元 │9萬2,859元 │
│(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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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超級星科技股份有限│11 │760萬5,000元(│38萬250元 │11 │760萬5,000元(│38萬250元 │
│(起│公司 │ │起訴書誤載760 │ │ │起訴書誤載760 │ │
│訴書│ │ │萬6,000元) │ │ │萬6,000元)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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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榮德貿易有限公司 │1 │60萬6,600元 │3萬330元 │1 │60萬6,600元 │3萬330元 │
│(起│ │ │ │(起訴書誤載│ │ │(起訴書誤載│
│訴書│ │ │ │30萬330元) │ │ │30萬330元)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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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萬錦開發建設有限公│3 │98萬元 │4萬9,000元 │3 │98萬元 │4萬9,000元 │
│(起│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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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廣達科技企業有限公│14 │318萬7,668元 │15萬9,385元 │14 │318萬7,668元 │15萬9,385元 │
│(起│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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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13 │844萬7,400元 │42萬2,370元 │13 │844萬7,400元 │42萬2,370元 │
│(起│司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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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 17 │1261萬6,000元 │63萬800元 │17 │1261萬6,000元 │63萬800元 │
│(併│限公司 │ │ │ │ │ │ │
│辦意│ │ │ │ │ │ │ │
│旨書│ │ │ │ │ │ │ │
│編號│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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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津準有限公司 │ 6 │449萬9,950元 │22萬4,998元 │6 │449萬9,950元 │22萬4,998元 │
│(併│ │ │ │ │ │ │ │
│辦意│ │ │ │ │ │ │ │
│旨書│ │ │ │ │ │ │ │
│編號│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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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61 │1億60萬9,883元│503萬506元 │161 │1億60萬9,883元│503萬506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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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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