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原簡,23,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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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筱涵



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五行「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70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757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705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941號)」;

第二頁第二十八行「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鍾信一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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