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阿楊
指定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530號),其中被告簡阿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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