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原訴,56,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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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政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政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政誠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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